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过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工作
(一)评选范围、标准
1.申报企业以粮食、畜禽产品和特产加工特别是深加工企业为主,适当考虑农产品贸易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投产运营2年以上。
2.申报企业产品地域优势明显,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达500户以上。从事粮、牧及中药村加工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从事园艺特产加工(含鹿产品)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交易量占35%以上的可以申报。
3.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休闲农业类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直接间接带动农民240户(含在企业就业)以上,并被评为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的可以申报。
4.域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指标符合基本条件,且投产运营半年以上的可以申报。
5.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其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的可以申报。其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子公司,享受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需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档案(或能够显示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最新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材料
认真填写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以及最新项目建设情况等(不超过2000字)。
2.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表(附件1表1-8),加盖企业公章。
3.由县级(含)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带户能力情况证明(红头可以不带文号)。
4.由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带水印)。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合并报表。
6.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科技成果、专利、产品获奖(含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由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标准的企业统一申报。
2.申报企业向属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出具申报意见,填写申报企业汇总情况表(附件1表9,需加盖单位公章)。
4.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本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踏查。
5.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选名单公示、上报。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2017年认定和通过监测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相关应参与监测企业。
(二)监测材料
参与监测企业需认真填写监测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带户、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等情况,以及最新项目建设情况(不超过2000字);
2.填写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表1-5);
3.各地农业农村局出具企业带户能力证明(红头可不带文号);
4.由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带水印);
5.2018、2019年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合并报表;
6.近3年企业获得科技成果、专利、产品获奖(含商标、名牌和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等方面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集团公司需提供控股子公司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显示控股比例的最新材料)。
9.监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属地的,填写更名(附件2表6)或变更属地表(附件2表7)。未到监测期需更名或变更属地的填写附件2监测企业基本情况表和表6或表7,可以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监测办法
1.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及监测企业监测期内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监测意见,并填写附件2表8(需加盖单位公章)。
2.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复审,提出监测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上报。
3.监测企业自觉服从属地主管部门管理,主动参与监测,并如实填写监测申报书,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4.企业改制后,只进行更改名称,剥离不良资产或进行资产内部重组且主导产业未有明显变化的,按正常程序参加监测。改制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不参加监测。
5.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
2021年,继续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工作,每县(市、区)推荐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1.名称规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称由地域名+核心龙头企业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成。合作社简称、产业、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等可以自行选择添加。
例如:榆树市金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通化禾韵蓝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2.内部成员构成合理。必须最少由1户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牵头,1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且联合体内合作社、家庭农场总数不低于3家。
3.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25%以上。
4.粮食、畜禽类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00万元。
特产类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00万元。
市场类联合体主体的年交易额(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额(交易额)合计超过1500万元。
5.联合体带动农户总数超过600户,带动农户比本县(市、区)农户户均收入高800元以上。
6.联合体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技术研发或技术推广机构不低于6人。
四、相关要求
1.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工作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县域考评,各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搞好宣传教育,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确保评定、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2.申报企业要如实填报数据,客观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各种认证材料需加盖企业及出证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撤销该企业评定资格。
3.上报材料(原件)要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蓝色纹纸胶装)加盖骑缝章一份、上报材料电子文档(PDF文件)和专家评审使用的不超过2分钟的短视频文件,于5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附件: 1.长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2.长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3.需监测龙头企业名单
4.长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监测)申报书
长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附件: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工作的通知(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