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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市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

时间:2018-02-03 14: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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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市农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二、市农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三、市农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四、市农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情况

五、市农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

六、市农委2018年部门收支总表情况

七、市农委2018年部门收入总表情况

八、市农委2018年部门支出总表情况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8年度长春市农业委员会

 

 

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部门概述

一、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全市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管理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各产业地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我市有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创新、依法经营管理;指导全市农垦行业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拟订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拟订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围绕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四)综合处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性材料、重要讲话及报告;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负责全委的信息综合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委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

(五)政策调研处职责及岗位职责

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有关政策措施;针对深化农村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上级部署的有关调研任务,组织协调全委系统调研工作

(六)农村经济管理处(农民信访工作处)

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研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收益分配统计;承担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政策性保险;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接待、协调和办理农民信访事项。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负责有关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市场信息处职责及岗位职责

研究提出全市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九)发展计划处

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农业建设规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监测;拟订农产品生产布局等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垦的行业管理。

(十)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委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委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及监督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科教兴农战略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和指导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及农业教育工作。

(十二)农业处

拟订全市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防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研究提出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以及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并指导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及多种经营产业等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实施栽培标准化规程有关工作。

(十三) 园艺特产处

负责编制全市蔬菜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指导蔬菜科技的研究引进和应用推广等蔬菜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十四)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负责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五)县区经济处

负责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及情况综合;拟订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调度、检查各项工作进度情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组织开展县区、乡镇经济进位升级活动,负责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承担市县区突破战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拟订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产业促进政策和加快发展的重大措施;组织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协助进行重大项目的论证、招商引资及建设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改善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建立完善产业发展平台;负责全市涉农产业综合协调和信息统计等工作;配合其他产业发展机构解决相关问题;承担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拟订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指导、综合协调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村镇的推荐工作;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拔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帮扶工作;承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承担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等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二十)安全生产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和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应急预案;指导各级农业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和专项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农业安全事故;负责市农委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综合协调等有关工作。

三、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本级和所属12家事业单位,长春农业博览园只在我单位预算不属于我所属单位,共计14个预算单位。

1.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本级

2.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3.长春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4.长春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5.长春市农民职业教育中心

6.长春市农机技术推广总站

7.长春市农业机械研究院

8.长春市农机监理处

9.长春市农业信息中心

10.长春市种子管理站

11.长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12.长春市农业科学院

13.长春市植物保护检疫站

14.长春农业博览园

(二)预算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2018年实有人员1222 人,其中:在职人员 706 人,离退休人员 516 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1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预算支出表

2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部门基本支出表

3

四.2018年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4

五、2018年预算基金支出表

5

六.2018年预算部门收支总表

6

七.2018年部门收入总表表

11

八.2018部门支出总表表

22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12563.75万元,上年结转3890.11万元,收入合计16453.86万元。

2018年财政预算支出16453.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8.75万元,项目支出6825.1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说明

住房保障支出460.0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9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5.68万元,农林水事务15646.19 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1.工资福利支出5057.11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886.75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67.39万元

共计基本支出9628.75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1.83万元,同比下降24%

其中:1、公务用车费142.30万元,同比下降25%。

2、公务接待费9.58万元,同比增长2%。

公务用车费下降原因主要是:2017年局机关和两个参公单位办公车改革,公务用车减少,运行费用下降。

公务接待费上升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单位人员增减发生变化,系统自动生成数据。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2018年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部门收支表说明

市农委系统2018总收入16453.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563.75万元,上年结转3890.11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460.0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9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5.68万元,农林水事务15646.19万元。

七、部门收入总表情况

市农委系统2018总收入16453.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563.75万元,上年结转3890.11万元。

八、部门支出总表情况

按功能分类:住房保障支出460.0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9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5.68万元,农林水事务15646.19万元。

科目分类:基本支出9628.75万元,项目支出6825.11万元。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长春市农委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886.75万元,其中:办公费:106.11万元,差旅费131.09万元,会议费30.04万元。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长春市农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1801.30万元,主要是长春市农博园房屋建筑购置费。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8年长春市农委系统共有车辆33辆,其中:市农委本级3台,所属13家事业单位有公务用车30台。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长春市农委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主要是科技转化与推广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科目代码2210201):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