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做好有关文件的清理工作,经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严禁农委系统公职人员私自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长农[2010]205号。
2、《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农[2010]210号。
3、《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长农字[2016]3号。
4、《关于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长农联字[2021]19号。
以上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