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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1-2023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8 14:23 来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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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吉林省某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6日,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该市农民王某于2020年购买的“XX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是否为包装上标称的厂商“吉林省XX肥料有限公司”所生产,以及该肥料产品是否属于登记产品。经调查取证核实,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推荐适用作物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三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吉林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6日,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在对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某某农资商店进行种子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库房内有标称“XX188”玉米品种,经执法人员查询,该品种未经过审定,遂对该农资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追根溯源,该商店销售的“XX188”玉米品种都是从吉林省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该涉案玉米种子是当事人科研育出的新品种,是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种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玉米品种种子“XX188”;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三:长春市绿园区某某种子经销部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1年春季,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在 2021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工作中,扦取的某某经销部经营的标称“吉林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6号”和标称“吉林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208”两个玉米种子样品,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为假种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假“XX6号”和假“XX208”玉米种子:没收假玉米种子“XX6号”48 袋、“耘XX208”78 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私自分装假XX6号”和假“XX208”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XX6号”和假“XX20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无证分装种子,且销售该分装的种子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按处罚额度高的“销售假种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四: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某某种子经销处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尽快核查处理“XX”主播“XX聊三农百姓合作社”违法销售种子行为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材料,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涉案玉米种子非标注生产商所生产,系假玉米种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及登记保存的涉案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五:朝阳区某农资商店周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9日和6月19日,长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接到两位农民的电话投诉,两人反应其在某农资商店购买的组合套装农药除草剂产品使用在自家水稻田上后产生药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长春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34瓶;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陆佰元整(¥64,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