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围绕优势产业,培育领军型龙头企业,引领示范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了《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认定方案》。现通过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全市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刘枫 联系电话:88777140。
附:《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认定方案》。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认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关于深化产业融合推动城乡融合争当农业农村现代化排头兵的意见》(长发【2020】17号)和《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号)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承接贯通的优势产业体系。结合实际,在全市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争当现代农业建设排头兵总要求,以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补齐“三农”领域短板,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在全市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信誉度高、规模大、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对上下游产业和地方经济拉动作用明显、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品牌成果显著的领军型龙头企业群体。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围绕农产品加工和食品产业发展,在全市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2021年开展首批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认定活动。领军型企业将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评选条件
1、组织形式规范。长春市内注册;以“十大”优势产业链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健全;拥有独立商标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行业领先。创新能力强、创新产品多、研发实力强;发展潜力大,产业链条长,与其他产业关联度高,拥有知名产品;品牌影响力大、产品知名度高、拥有多个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产品质量突出、通过相关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社会信誉和老百姓口碑好。
3、产业规模大。在全市同行业中,投资规模、加工能力、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指标居领先地位。
3、联农带户强。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稳定的原材料基地,对当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拉动作用突出。
4、贡献率大。企业效益好,无亏损,负债率低,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无涉税违法行为;无银行不良信用贷款记录;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拉动作用明显。
5、产业融合度高。原材料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和销售为一体,联结一产、拉动三产能力突出;销售渠道广泛,采用电商等多种新型销售业态,产销率达85%以上。
四、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社会发布。评审意见经审定后,对拟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领军型龙头企业进行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宣传推介。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地依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企业发展实际,每县域最多推荐不超过3户企业,城区、开发区最多推荐不超过2户企业。
3、申报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客观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提供的各种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评选资格。
4、上报材料要规范,统一用A4纸打印。主要包括:申报表、承诺书、企业简介、营业执照、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奖荣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无欠税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带户证明、质量安全证明等材料。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浅蓝色纹纸胶装)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全部扫描件制成PDF文档)。